内幕交易狙击战启 证监会一日公布三案
董秘上阵炒股
证监会同日公布的另一起内幕交易案件,是ST得亨(600699.SH)董秘由春玲辽河纺织内幕交易案。
2008年2月14日,ST得亨(600699)与百瑞信托商谈重组事项,并于4月28日公告此商谈进程。但在此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跃、柳凤莲”两个个人账户大量交易ST得亨股票。
据证监会调查,该两账户资金来源于辽河纺织和由春玲等个人,其交易为由春玲全权负责。而由春玲为ST得亨董秘,同时兼任辽河纺织公司秘书,ST得亨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利同时担任辽河纺织董事长。
由春玲在操纵股票账户之余,利用其董秘身份,大胆删改公开披露信息,企图瞒天过海。
2008年6月30日,为了掩饰其操作“李跃、柳凤莲”两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的行径,由春玲将原应位列公司第七大股股东和第五大流通股东的“李跃”账户(持有90.7万股),以及原应位列公司第九大流通股股东的“柳凤莲”账户(持有79.7万股),从前十大股东中删去。
但由春玲及辽河纺织最终收获到的,是因ST得亨重组未获批而造成的数百万元亏损,以及证监会的数张罚单,其中ST得亨和辽河纺织各被罚款30万元,由春玲被处以60万元罚款,赵利被罚3万元。
另外同时公布的还有深天健董事长总经理姜永贵案。
2008年1月14日,在得知深天健2007年度业绩快报信息低于市场预期,有可能影响股价的情况下,深天健董事长兼总经理姜永贵卖出其持有部分深天健股票5450股,规避损失2964.8元。
“虽然其交易数量,规避损失金额不大。”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评价,但“这是一起上市公司高管得悉公司重要财务信息后,在公开披露前卖出股票规避损失的典型案件。”(21世纪经济报道)
正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在内幕交易案查处中引入“举证倒置”原则
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正加强上市公司内幕消息管理,稽查部门更是紧盯着所有重组事项……一张防控打击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的“天罗地网”在悄无声息中织起。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山煤国际(600546)”股价操纵案以及两起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结果,相关案件责任人遭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在会上,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并购重组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是当前内幕交易活动的主体,稽查部门对所有重组事项都进行密切关注。
对于各界关注的“举证倒置”原则会否引入内幕交易案的查处,这位负责人表示,正在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是否出台尚无定论。
据了解,针对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问题,证监会将从源头抓起、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采取多种措施,重点防范、坚决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从制度层面切实解决并购重组中内幕信息管理的问题;二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内幕交易案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宣传,强化教育预防;四要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在现阶段打击内幕交易的方法、手段,形成有效抑制内幕交易的防控和查处机制。
这是两天来,证监会第二次阐述防控打击内幕交易的具体安排。
前天,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建立防控打击内幕交易综合体系。大力督促上市公司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依法公平披露信息。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监管,有序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试点范围和登记范围。加强对发行上市、并购重组等环节的信息披露监管,防止发生恶意造假和内幕交易行为。
针对利用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业“潜规则”,中国证监会日前拟重拳出击。证监会今日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流程作出严格要求,强调禁止利用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或牟取私利。
研报须建立审阅机制
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释,所称证券研究报告,主要是指个股及证券产品的价值分析、投资策略等;但对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等发表分析、评论或者意见则不适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媒体就曾多次曝光利用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例,其手法包括提前泄露报告内容让利益方抢先买进,或是借研究报告为自营做掩护进行相反操作等。
为了打击这些行业“潜规则”,证监会首次对研报披露流程进行规范,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研报发布方建立审阅机制。即在研报发布前,由相关人员进行研报质量管理和合规审查。且除上述人员外,发布方其他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人员均不得在发布前审阅研究报告。
其次,《暂行规定》还要求,研报发布方应防止证券分析师利用发布研报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牟取不当利益,防止相关人员在发布前泄露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同时,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使用者,不得将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提前提供给内部部门及人员或者特定使用者,牟取不当利益。
研报须独立客观
此外,《暂行规定》第八条还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须保证研究部门及其人员制作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公司内部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涉和影响。同时,不得向有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的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诺,发布对其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
须披露持有研究标的情况
而针对研报发布方利用报告掩护进行相反操作的情形,证监会规定发布方建立内部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此次推出的《暂行规定》在这一方面甚至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指出,对具体某个股票做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研究报告,须在该报告发布日,披露截至当天报告发布方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
同时,该报告发布当天及下一个交易日,发布方的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深圳一位私募人士指出,上述规定明显是要重点加强对券商研究所与自营盘的监管,防止券商做出“心口不一”的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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